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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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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團法人台北市水利技師公會

Taipei Professional Hydraulic Engineer Association


第十三屆




理 事 長 王存欵

學歷 國立臺灣大學土木工程研究所水利工程組碩士

經歷 開巨技術顧問有限公司負責人


台北市水利技師公會第十三屆理監事名單

理事長
  • 王存欵
常務理事
  • 陳意文
  • 周文帥
理事
  • 陳正宏
  • 張永泰
  • 盧保吉
  • 朱俊豪
  • 劉景青
  • 林家輝
常務監事
  • 林永祥
監事
  • 林永敏
  • 陳世清


臺北市水利技師公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 第一條:本章程依技師法及其他有關法令訂定之。
  • 第二條:本會定名為臺北市水利技師公會。
  • 第三條:本會以促進會員聯繫、聯絡感情、保障應有權益、充實水利學識並提高專業技術水準、砥礪品德、發揚服務精神及協助推進國家建設為宗旨。
  • 第四條:本會會址設於臺北市。




第二章 任務




  • 第五條:本會之任務如后:
    • 一、 關於會員聯繫之促進。
    • 二、 關於會員糾紛之調解。
    • 三、 關於會員福利之實施。
    • 四、 關於會員法益之保障。
    • 五、 關於業務章則及公約之訂定。
    • 六、 關於水利工程技術研究改進之提倡及刊物出版事項。
    • 七、 關於業務問題之解釋及仲裁。
    • 八、 關於對外聯絡之保持。
    • 九、 關於本會會務及決議之執行。
    • 十、 協助推進國家建設。




第三章 會員




  • 第六條:凡依法領有中華民國水利技師登記證書者均可加入本會為會員,凡對水利事業有特殊成就或對本會有重大貢獻,由本會會員提出,經理事會通過,聘為本公會顧問。領有中華民國水利技師證書,但未依技師法執業且未受聘於營造業擔任專任工程人員,得申請加入為贊助會員。
  • 第七條:凡欲加入本會為會員者,應先填具入會申請書,連同證件,送由本會根據有關法令審查合格後,即通知其繳納入會費,並由本會將入會會員名冊連同證件影本呈報主管機關核備,再通知其繳納常年會費,發給會員證,始可正式成為本會會員。
  • 第八條: 本會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經主管機關、有關單位通知或由本會會員五人以上檢舉,經查明屬實,並經理事會通過、將其事實證據,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予以註銷其會籍。
    1. 違反技師法及有關法令者。
    2. 違反本會章程、公約或決議者。
    3. 損毀本會或會員名譽者。
    4. 會員不依規定繳納會費滿一年以上,經警告無效者,得經理事會議決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通知其退會。
  • 第九條: 會員自動申請退會者,自動將會員證繳回本會,並向本會聲請註銷會籍,再由本會報請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註銷之,否則經本會查覺將主動予以辦理撤銷其會籍。




第四章 權利及義務




  • 第十一條: 本會會員有下列各項權利:
    • 一、 發言權、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 二、 使用本會所有各項設備及資料權。
    • 三、 享受本會出版刊物及各項福利權。
    • 四、 享受各方給予本會之權利。
    • 五、 對外得用本會會員名義權。
  • 第十二條: 本會會員有下列各項義務:
    • 一、 繳納本會會費之義務。
    • 二、 參加本會各項會議及工作義務。
    • 三、 遵守本會章則公約及決議義務。
  • 第十二之一條: 贊助會員之權利及義務如后:
    • 一、 享受本會刊物及訊息。
    • 二、 參加會員大會及相關活動。
    • 三、 具有發言權,但無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及表決權。
    • 四、 繳納入會費新台幣三千元。無需繳納福利金。
    • 五、 繳納贊助會員常年會費每年新台幣一千五百元。
    • 六、 具有贊助會員資格五年以上者,如依技師法有關執業規定申請成為正式會員時,得免繳入會費及福利金。
  • 第十二之二條: 本會會員得申請保留會籍並停權:
    前項保留會籍應向本會申請並繳回當年度會員證。會員保留會籍期間暫停一切權利義務,其資歷應予扣除。
    會員停權後申請復權者,應繳交當年度常年會費後,恢復一切權利義務,無須繳納入會費及福利金。




第五章 公約




  • 第十三條: 本會會員應遵守下列公約:
    • 一、不違反技師法之各項規定。
    • 二、不違反本會章程及業務章則各項規定。
    • 三、不以減低酬金或其他不正當之手段與會員爭取業務。
    • 四、不接受手續未清之委託。
    • 五、不參加未具備本會認可之競賽章程之設計競賽。




第六章 會議




  • 第十四條: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務。
  • 第十五條: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九人候補理事二人,設監事會,監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均由會員大會就全體會員中用無記名連記法選任之,以得票較多者為當選,以次多者為候補。理事會應由理事以無記名連記法互選三人為常務理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以無記名單記法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監事會應由監事以無記名單記法選舉一人為常務監事。
  • 第十五條之一: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 第十六條: 本會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 第十七條: 理監事如有出缺時由候補理監事照選舉得票數依次遞補之,以補足前任任期為限。
  • 第十八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后:
    • 一、 召集會員大會。
    • 二、 執行大會決議案。
    • 三、 遵守政府法令及本章程所規定之各項工作及任務。
    • 四、 主持一切會務之進行。
  • 第十九條: 理事長之職權如后:
    • 一、 執行會員大會及理事會決議案。
    • 二、 對外代表本會對內處理日常會務。
    • 三、 為會員大會、理事會、理監事聯席會議之當然主席。
    • 四、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理事長。
  • 第二十條: 監事之職權如后:
    • 一、 監督理事會執行大會決議案及會務之進行。
    • 二、 稽核本會之財務收支及帳項報告。
  • 第廿一條: 常務理事之職權如后:
    • 一、 協助理事長處理會員大會及理事會決議案執行及日常會務。
    • 二、 常務理事應輪值。
  • 第廿二條: 理監事喪失會員或保留資格時應即解職。
  • 第廿三條: 本會為推行會務,得設置紀律、學術、法規、出版、鑑定、福利等各委員會,其組織簡則另定之。
  • 第廿四條:
    • 一、 本會設總幹事一人,會務工作人員若干人,其任免及管理辦法另定之。
    • 二、 會員受本會委託執行業務者,得經理事會通過發給業務酬勞費。




第七章 會議




  • 第廿五條: 本會會議分列如后:
    • 一、 會員大會:
      • (一)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由理事會召集,於大會十五日前通知各會員。
      • (二) 臨時會議:理事會認為必要時,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要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集之,於會期前七日通知各會員並公告之。
      • (三)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員大會,經會員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集之。
    • 二、 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由理事長召集之,必要時加開臨時會。
    • 三、 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由常務監事召集之,必要時加開臨時會。
    • 四、 理監事聯席會議:於必要時由理事長會同常務監事加開之,如常務監事認有必要時,亦得通知理事長召開之。
    • 五、 理監事應親自出席理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如有事故應事前書面請假,連續請假二次者以缺席一次論,如連續缺席二次者視為辭職,由候補者依次遞補之。
  • 第二十五條之一:理事、監事會議如採視訊方式,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同親自出席;但涉及選舉、補選、罷免、訂定組織規定事項,不得採行視訊會議。簽到及表決方式則配合視訊設備功能辦理。
  • 第廿六條: 會員大會須有會員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會。大會決議須有出席會員過半數之同意,方得通過,如出席會員不足法定人數兩次,再行召集時,而實到人數已達會員總數三分之一時,得以實到人數開會。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 第廿七條: 理事會、監事會及理監事聯席會議須有理監事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會。其決議須有出席人過半數之同意, 方得通過。如遇票數相同時取決於主席。
  • 第廿八條: 會員因故不能出席會員大會時,得用書面由本人簽字蓋章,全權委託其他會員代表之,惟一會員以代表 一人為限,並不得超過親自出席人數之半數。




第八章 經費




  • 第廿九條: 本會之經費如后:
    • 一、 入會費每位會員新台幣參仟元,於入會時一次繳納之。
    • 二、 常年會費每位會員每年新台幣陸仟元,於每年元月三十一日前一次繳納之。
    • 三、 業務費按會員承辦案件計算,其收繳辦法另定之。但無收繳必要時得予停止,停收或恢復收繳均應 提請會員大會通過後實施。前項業務費,應視同本會基金,在動用前應造具事業計劃及預算呈報主管機關核准。
    • 四、 福利金另訂,於入會時一次繳納之。
  • 第三十條: 本會會計年度為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本會經費及預算應於年度開始前兩個月內,由監 事會查核後,提交會員大會通過,並呈報本市主管機關核備。




第九章 附則




  • 第一條: 本會解散或撤銷時,其剩餘財產應依法處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應歸屬自治團體或政府所有。
  • 第二條: 凡本會退會之會員,再申請入會時,如在退會前有欠繳費用者,應繳清舊欠費用後方准入會。
  • 第三條: 本章程如有未盡事項,得提請會員大會修改之。 第四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議決通過,呈報臺北市社會局核備,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