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技師公會簡介
全國水利技師公會之組織
社團法人
水利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台灣省水利技師公會
台北市水利技師公會
臺南市水利技師公會
高雄市水利技師公會
壹、技師制度
一、技師資格及執業:
☆ 大專院校相關系所畢業,經國家專門技術人員考試及格,並依法領有技師 証書,得充技師。
☆ 領有技師証書,具有各該科服務年資二年以上者始得執行業務。
☆ 執業技師不得兼任公務員。
☆ 技師得受委託辦理本科技術事項之規劃、設計、營造、研究、分析、試驗、評價、鑑定、施工、製造、保養、檢驗、計畫管理及與本科技術有關之事務。
☆ 為提高工程品質或維護公共衛生安全,得擇定科別或工程類別實施技師簽証。
☆ 公務機關委託技師辦理技師事務時,技師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 技師非加入執業所在地之技師公會,不得執業。
☆ 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以省(市)或區技師公會三個以上發起組織之。
☆ 未依法取得技師資格,擅自執行技師業務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記規則
☆ 所稱公共工程,指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興辦或機
關依法核准由民間機構參與或投資興辦之工程。
☆ 下列水利工程之規畫、設計、監造應經水利技師簽証:
(1) 水庫及蓄水工程。
(2) 海岸、河川整治及水利工程。
(3) 自來水工程。
(4) 下水道工程:包括雨水下水道及污水下水道。
(5) 農田灌溉及排水工程。
貳、水利技師執業範圍
從事防洪、禦潮、灌溉、排水、堰、壩、堤防、涵渠、下水道、給水、水力發電、築港、河川橋樑、水資源開發、水工結構、山坡地開發、河川地開發、海浦地開發等工程及其他有關水利工程之規劃、設計、監造、研究、分析、試驗、評價、鑑定、施工、養護、檢驗及計劃管理等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