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技師公會簡介

全國水利技師公會之組織

社團法人

水利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台灣省水利技師公會

台北市水利技師公會

臺南市水利技師公會

高雄市水利技師公會


壹、技師制度

一、技師資格及執業:

☆ 大專院校相關系所畢業,經國家專門技術人員考試及格,並依法領有技師     証書,得充技師。

☆ 領有技師証書,具有各該科服務年資二年以上者始得執行業務。

☆ 執業技師不得兼任公務員。

☆ 技師得受委託辦理本科技術事項之規劃、設計、營造、研究、分析、試驗、評價、鑑定、施工、製造、保養、檢驗、計畫管理及與本科技術有關之事務。

☆ 為提高工程品質或維護公共衛生安全,得擇定科別或工程類別實施技師簽証。

☆ 公務機關委託技師辦理技師事務時,技師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 技師非加入執業所在地之技師公會,不得執業。

☆ 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以省(市)或區技師公會三個以上發起組織之。

☆ 未依法取得技師資格,擅自執行技師業務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記規則

☆ 所稱公共工程,指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興辦或機

關依法核准由民間機構參與或投資興辦之工程。

☆ 下列水利工程之規畫、設計、監造應經水利技師簽証:

(1) 水庫及蓄水工程。

(2) 海岸、河川整治及水利工程。

(3) 自來水工程。

(4) 下水道工程:包括雨水下水道及污水下水道。

(5) 農田灌溉及排水工程。


貳、水利技師執業範圍

從事防洪、禦潮、灌溉、排水、堰、壩、堤防、涵渠、下水道、給水、水力發電、築港、河川橋樑、水資源開發、水工結構、山坡地開發、河川地開發、海浦地開發等工程及其他有關水利工程之規劃、設計、監造、研究、分析、試驗、評價、鑑定、施工、養護、檢驗及計劃管理等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