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聯合會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水利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Union of Professional Hydraulic Engineer Associations


第九屆


理事長:鍾朝恭 (Chaur-Gong Jong)

學 歷:國立台灣科技大學營建系博士

教師資格:教授級專業技術人員、助理教授

獎  章:經濟部模範公務人員、中華水資源管理學會傑出水資源成就獎及優良論文獎、淡江大學傑出系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三等公共工程專業獎章、交通大學傑出系友、全國水利傑出貢獻獎-大禹獎

參加團體:中國土木水利工程學會、中國工程師學會、中華水資源管理學會、中華民國隧道學會、台灣水利產業發展促進協會、台灣省水利技師公會

經  歷

  1. 前台灣省水利局機械工程隊臨時工程員、工程員、副工程司、正工程司
  2. 前經濟部水資源局工程司、科長
  3. 經濟部水利署北區水資源局主任工程司、副局長
  4. 中華大學兼任講師
  5. 經濟部水利署中區水資源局局長
  6. 經濟部水利署組長、副總工程司、總工程司、副署長
  7. 世合工程技術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水利技師
  8. 淡江大學兼任教授級專業技術人員
  9. 宜蘭大學兼任助理教授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水利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第九屆理監事名單

理事長
  • 鍾朝恭
榮譽理事長
  • 陳賜賢
常務理事
  • 劉景青
  • 劉桂南
  • 林冠宇
  • 賴桂文
理事
  • 凌邦暉

  • 盧保吉

  • 陳志明

  • 黃宏信

  • 張子蕙

  • 嵇質彬

  • 王昭文

  • 林蔚榮

  • 楊森弼

  • 黃衡山

常務監事
  • 曾名宏
監事
  • 余濬
  • 王存欵
  • 吳銘哲
  • 施彥光
顧問
  • 簡俊彥
  • 陳明信
  • 林允斌
  • 廖哲民


中華民國水利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 第一條: 本會章程依技師法及其施行細則之規定訂定之。
  • 第二條: 本會定名為「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水利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 第三條: 本會以促進會員之團結合作研究水利技術,促進水利事業之發展,砥礪同業品德,增進共同利益並致力國家建設為宗旨。
  • 第四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章程所訂宗旨、任務為經濟部。其目的事業應受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 第五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轄之行政區域。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分支機構。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第二章 任務

  • 第六條: 本會之任務如左:
    • (一) 促進水利工程學術與技術之研究發展,並接受委託辦理相關研究、訓練及考察。
    • (二) 協助政府推行水利工程及其相關之法令並提供建議或諮詢。
    • (三) 參與國際間水利工程師團體有關學術及技術之交流活動。
    • (四) 促進會員之團結合作。
    • (五) 維護會員及其所屬會員之合法權益。
    • (六) 編印有關水利工程書刊。
    • (七) 協助會員維持其所屬會員之風紀。
    • (八) 協助會員發展會務與業務。
    • (九) 加強推動會員審驗其所屬會員工程業務制度。
    • (十) 參加或舉辦各項社會公益活動。
    • (十一) 辦理其他法令規定達成本會宗旨應辦事項。

第三章 會員及會員代表

  • 第七條: 凡依技師法規定經主管機關核准立案之各省(市)水利技師公會均應加入本會為會員。
  • 第八條: 本會會員為經省及直轄市正式核准設定登記之水利技師公會。會員如有異動,經理事會通過報內政部核備於下年度會員代表大會追認修訂之。
  • 第九條: 本會會員非因解散,不得退會。
  • 第十條: 會員代表由本會會員就其所屬會員中選派之(建議優先選派所屬理、監事成員、資深會員等),其選派人數之計算:每一會員其所屬會員人數每滿十人可選派代表一人,至少三人,會員人數尾數達五人以上得增派代表一人。
  • 第十一條: 本會應於召開會員代表大會一個月前通知各會員,在召開大會二十日前聲明其原派之代表是否續派或改派,不聲明者,視為續派。
    前項通知及聲明,均應以書面為之。
  • 第十二條: 本會會員代表出席代表大會時均有發言權、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每一代表為一權。
  • 第十三條: 會員代表因故不能出席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代表代理之,但一人僅能接受一會員代表之委託,其委託出席人數,不得超過親自出席人數之三分之一。
  • 第十四條: 本會會員所屬之會員喪失其會員資格者,不得充任會員代表,已充任者應即解任,由原屬公會另行選派代表充任之。
  • 第十五條: 本會代表有不正當之行為,妨害本會名譽信用,經檢舉查有實據者,得經會員大會之決議,通知原選派之會員改派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四章 組織及職權

  • 第十六條: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組織理事會,監事五人組織監事會,另置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由會員代表於會員代表大會用無記名連記法選舉之,其被選舉人不以本會會員選派之會員代表為限。候選人由本會會員所屬之正式會員登記參選,由理事會辦理足額提名印入選票,並依法按應選出名額畫出空白格位供選舉人填寫。
  • 第十六條之一: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 第十七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於理事會以無記名連記法互選之。
  • 第十八條: 本會置理事長一人,由理事於理事會就常務理事中以無記名單記法選任之。
  • 第十九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於監事會以無記名單記法選任之。
  • 第二十條: 本會理事、監事均為義務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 第二十一條: 本會理事、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 (一) 喪失所屬公會之會員資格者。
    • (二)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 (三) 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通過解職或罷免者。
    • (四) 其所屬之公會受停權處分或受整理者。
    • (五) 有不正當之行為及妨害本會名譽信用,經檢舉查有實據者。
  • 第二十二條: 本會理事、監事出缺應於一個月內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次遞補。無候補理事候補監事遞補,而理事或監事人數超過全體理事或監事名額三分之二者不予補選。
  • 第二十三條: 本會理事、監事之任期,應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前項理事會應於會員代表大會閉幕之日起十五日內召開之,非報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延長。
  • 第二十四條: 本會依事實需要得設置各種委員會。
  • 第二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權如左:
    • (一) 議決理事會會務報告,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決算。
    • (二) 議決各種章則。
    • (三) 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 (四) 議決理事監事之解職。
    • (五) 議決清算及選派清算人。
    • (六) 議決會員及會員代表之處分。
    • (七) 議決財產之處分。
    • (八) 議決其他有關會員權利義務事項。
  • 第二十六條:理事會之職責如左:
    • (一) 審定會員及會員代表之資格。
    • (二) 召開會員代表大會並執行其決議。
    • (三) 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 (四)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 (五) 議決處分不繳納會費之會員。
    • (六) 聘任或解聘會務工作人員。
    • (七) 審定會務業務之年度計畫及預算決算並檢討執行成果。
    • (八) 提報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事項。
    • (九) 其他依職責應辦事項。
  • 第二十七條: 本會監事會職責如左:
    • (一) 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案。
    • (二) 監察理事會會務業務及財務報告。
    • (三) 審議年度預決算向理事會提出書面審議意見,並報大會通過或追認。
    • (四) 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 (五) 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 (六) 監察本會財務及財產。
    • (七) 其他依職責應監察事項。
  • 第二十八條: 本會理事長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如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不為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 第二十九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其他會務工作人員若干人,承理事長之命,辦理會務,由理事長提報理事會通過任免之,並報主管機關核備。
  • 第三十條: 本會理監事不得兼任本會會務工作人員。

第五章 會議

  •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分左列會議,由理事長召集之。
    • (一)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其召開日期,由理事會決議之。
    • (二) 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集之。
  • 第三十二條: 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集,應於十五日前通知,但因緊急事故,召集臨時會議時,經於開會前一日送達通知者,不在此限,並均應報請主管機關派員指導或監選。
  • 第三十三條: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以理事長為主席,理事長未能出席時,由理事長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
  • 第三十四條: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代表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左列各類事項之決議,應以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 (一) 章程之變更。
    • (二) 會員及會員代表之處分。
    • (三) 理事及監事之罷免。
    • (四) 清算之決議及清算人之選派。
    • (五) 財產之處分。
    • (六)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 第三十五條: 理事會及監事會應分別舉行會議,每三個月至少舉行一次,必要得召開理監事聯席會。
  • 第三十五條之一:理事、監事會議如採視訊方式,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同親自出席;但涉及選舉、補選、罷免事項,不得採行視訊會議。簽到及表決方式則配合視訊設備功能辦理。
  • 第三十六條:理事長或常務監事無故不依前條規定召開理事會或監事會超過二個會次者應解除理事長或常務監事之職務,另行改選。
  • 第三十七條: 理事會監事會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理事或監事之辭職,應由理事會或監事
    會以理事或監是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 第三十八條: 理事監事均應親自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除公假外連續請假二次,以缺席一次論,如連續缺席
    滿二個會次者,視同辭職,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次遞補。

第六章 經費

  • 第三十九條: 本會經費收入如作左:
    • (一) 入會費:會員入會時,應依次繳納新台幣參萬元。
    • (二) 常年會費:依各會員公會所屬會員人數(以當年四月三十日會員人數為準)每人壹千元整計算全年應收總額,其不足部分,按當年度四月三十日各會員公會技師人數(領有各會員公會所在地主管機關所發之執業執照者)比例分攤,總金額於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之。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繳納之。
    • (三) 會員捐助費。
    • (四) 事業費:由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籌集之。
    • (五) 政府補助。
    • (六) 其他收入。
    • (七) 基金及孳息應設專戶儲存,非經理事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動支。
  • 第四十條: 事業費之籌集,應由會員代表大會決議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 第四十一條: 會員如不按照章程規定繳納會費時,應提經理事會決議依左列程序處分之:
    • (一) 勸告:欠繳常年會費滿六個月者。
    • (二) 停權:欠繳常年會費滿九個月,經勸告仍不履行者,不得參加各種會議及行使理事、監事職權與享受團體內一切權益。 前項處分應以書面通知。
  • 第四十二條: 本會應於下年度開始前二個月內,編具下年度工作計畫及歲入歲出預算書,提經理事會通過後,送請監事會審核,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於下年度開始前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如會員代表大會未能及時召開,應先報主管機關,再於會員代表大會時,提請追認。
  • 第四十三條: 本會應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編具本年度工作報告、歲入歲出決算書、資產負債表、收支對照表及財產目錄,提經理事
    會通過。
  • 第四十四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 第四十五條: 本會如興辦事業時,應另立會計,每年送監事會審核後提報會員代表大會,並分報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 第四十六條: 本會解散或撤銷時,賸餘財產應依法處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應歸屬自治團體或政府所有。

第七章 附則

  •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技師法及其他有關法令辦理之。
  •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