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2-27

返回列表「地質敏感區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作業準則」第16條、第17條

「地質敏感區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作業準則」第16條、第17條,業經經濟部於中華民國107年2月23日以經地字第10704600820號令修正發布,請參閱公文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