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9-13

返回列表內政部有關營造業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得兼任其他業務、職務乙案核釋。

內政部有關營造業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得兼任其他業務、職務乙案核釋。業經內政部以106年9月11日台內營字第1060812785號令發布,如需發布內容,請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https://gazette.nat.gov.tw/)下載。


內政部有關核釋營造業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公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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