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1-31

返回列表修正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大地工程處「水土保持計畫調整報備查核表」,並律定滯 洪、沉砂池及植生工程檢查項目及標準如說明,請查照。

主旨:修正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大地工程處「水土保持計畫調整報備查核表」,並律定滯洪、沉砂池及植生工程檢查項目及標準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市水土保持服務團108年第二次組訓活動暨業務檢討會議團員反映事項辦理。
二、旨揭查核表修正內容如下:
(一)增列滯洪沉砂池量體增減不超過20%,且不小於所須最小滯洪、沉砂量者,得免辦理變更設計。
(二)增列排水、滯洪沉砂設施變更形狀或加(去)蓋,其通水斷面增加不超過20%或減少不超過10%,且不影響原構造物正常功能者,得免辦理變更設計。
(三)增列調整必要臨時防災措施或新增臨時防災階段者,得免辦理變更設計。
三、滯洪、沉砂池檢查項目及標準如下:
(一)滯洪、沉砂量體:增減不得逾20%,且不得小於所須最小滯洪、沉砂量。
(二)放流口及溢洪口通水斷面積:增加不超過20%或減少不超過10%。
四、植生工程檢查項目及標準如下:
(一)植生面積:增減不得逾20%。
(二)覆蓋率:
1、以種子撒播及草皮鋪植等方式直接栽植者,以植被生長後之覆蓋率審認。
2、以噴植、植生帶、土袋植生及草袋等配合資材方式栽植者,以資材覆蓋率審認。
五、重申水土保持計畫施工檢查係屬行政監督檢查,檢查困難、隱蔽或不影響水保設施正常功能者(如圖面未標示之尺寸、水溝蓋板之型式、滯洪沉沙池之告示牌...等)得免查驗,應由水土保持義務人及承辦監造技師負責。


公文請參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