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1-08

返回列表有關土地開發利用如符合「出流管制計畫書與規劃書審核監督及免辦認定辦法」第二條及第三條規定者,自明(109)年2月1日起義務人均應提出流管制計畫書及出流管制規劃書,不再適用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二項第二款過渡條款規定一案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