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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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本府108年3月25日「桃園市山坡地劃出(入)作業前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緩繳措施」專案報告會議結論暨桃園市市議會107年3月14日第1屆第23次臨時會議決議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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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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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針對具有可能劃出山坡地範圍(坡度5%以下或海拔100公尺以下)之山坡地開發案件,將實施回饋金緩繳政策,說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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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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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坡地開發申請人於收到本府回饋金核課通知時,倘若認為其土地係屬具備山坡地劃出範圍之可能性(坡度5%以下或海拔100公尺以下),則必須與水土保持法相關技師(水保、水利、土木及大地)共同簽切結該地區係屬於可能劃出山坡地範圍條件之地區並檢附相關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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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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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來若仍屬山坡地範圍或劃出作業未於2年內完成公告劃出山坡地範圍,則仍須依規定繳交回饋金,並以繳交當時公告現值核算回饋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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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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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簽回饋金緩繳切結書者,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通知核課回饋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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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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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實施日自108年4月25日起至110年5月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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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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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附桃園市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緩繳行政流程及桃園市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緩繳切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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